3.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在资格复审时出具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4.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5.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免交报名考务和体检等费用。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广东省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附件4)。 笔试时间:2013年4月14日 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 《申论》 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相加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 本次笔试将实行雷同卷甄别鉴定,对作弊者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面试对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所在职位招录人数3倍比例从笔试合格考生中确定(异地务工人员选拔项目按职位组、本地工人农民选拔项目按职位招录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笔试合格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通过资格复审、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在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3年内不得再报考我省公务员。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素质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工作严格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 五、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安排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 六、录用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由招录机关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本次考录的部分职位设置职位组(录用人数2名以上但未设置具体岗位),报名人员需按职位组报考,录用时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在所报考职位组中选择一个具体岗位(不得挑选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非珠三角地区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如出现法律业务职位空缺,将在报考同一地级市同一系统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的考生须在补录岗位工作3年以上。总成绩高的考生优先选择职位,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可放弃补录机会。 深圳市本次选拔录用的公务员执行当地聘任制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和报考指南(附件5)。 (二)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考生参加笔试、资格复审、体能素质测评、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的附件同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hrss.gov.cn)、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发布,并在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转发,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 align="right"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400"> |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务员局 2013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