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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共林州市委公开选调13名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5/07/07 22:04:45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公开选调中共林州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13名。本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官方网站为林州红旗渠网(http://www.linzhou.gov.cn/)。 一、选调计划 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13名。 二、选调原则 本次公开选调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公开选调中共林州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13名。本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官方网站为林州红旗渠网(http://www.linzhou.gov.cn/)。

一、选调计划

面向全市公开选调市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13名。

二、选调原则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三、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报考的范围和对象为:林州市范围内在编在岗,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人员。中央、省驻林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本科以上学历;

(2)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任劳任怨,办事认真;

(5)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尚在试用期内的;省选调生、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和政法干警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地点为市纪委办公室,报考者个人自愿并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副科级干部报名还需经市委组织部同意)。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3日至7月7日的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

报名时须填报《2015年中共林州市委公开选调巡察机构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表请从网站下载)。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以及4张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白底彩色电子照片一份(30kb以下)。

报名人数与拟选调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相应核减选调计划。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选调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选调资格。

(二)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电话通知。

领取准考证地点:到报名处领取。

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调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笔试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若比例内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重分,一并进入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以上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若比例内最后一名出现重分,以笔试成绩高的列入考察对象。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加试写作,写作成绩高的,列入考察对象。

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选调后是否需要回避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四)体检

根据考察结果,按照选调人数1:1的比例对拟选调人员进行体检。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公示、试用与办理手续

综合报考者考试总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选调人员,公示7天。

公示期满后,拟选调人员进入单位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不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调动手续。

五、选调职位安排

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市委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报考人员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被选调的副科级干部不按原职务级别安排。

六、纪律要求

本次选调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严格工作纪律,选调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报考人员更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372—6166006   0372—6166331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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