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条款有哪些?
时间:2016/06/21 10:22:23来源:未知 作者:kaoshi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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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
①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④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二酥卜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⑤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⑥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⑦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燃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⑧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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