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韶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上半年韶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行为,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9号令)要求,确保2011年上半年韶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和方法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范围与对象 (一)招聘范围 招聘范围为韶关市直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条件的2011年前毕业的历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和其他人员(招应届毕业生的要在公告中注明)。大专及以下和其他人员限韶关市户籍或生源。 三、招聘岗位及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要有可使用的空编并严格按照市人社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总量和设置比例,在本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对应空缺岗位招聘人员,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暂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设置岗位招聘条件要与该岗位说明书相一致。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公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核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的计划和方案、招聘公告,并与事业单位共同实施报名与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公示等工作。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已申报招聘计划及方案的,现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报送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审定后,于2011年4月中旬在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站(http://www.gdsg.lss.gov.cn)统一向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网站可同时转载公告。事业单位招聘公告除招聘计划和方案的内容外,还应公告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2、应聘人员条件; 3、招聘办法; 4、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 5、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未经人社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除有法规要求或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特殊岗位外,年龄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4月30日至1993年4月30日期间出生)。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聘。 五、考试 (一)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是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考察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有关理论水平和执业能力;面试则考察应聘者的思辨、应变等综合能力。笔试工作应在5月中旬前完成。 (二)笔试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原则上以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也可根据岗位和专业特点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服务对象参与等方式。面试工作应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总成绩的构成、确定和排序。由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构成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在40%-60%之间浮动,浮动的高低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总成绩确定之后,体检与考核人选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六、体检、考核与公示 (一)根据总成绩的排序,原则上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核人员,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体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要求执行。拟聘人员经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三)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由人社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新聘用的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及受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实行试用期,对新参加和从事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一)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行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二)在考试聘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并受理群众检举和投诉。 (三)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对泄露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接受委托命题的有关单位泄露试题的,除按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承接事业单位招聘的命题委托。 报考人员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三年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