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淮安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是我局下属的社会公益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经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级机关幼儿园教师10名(在编)。现根据《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幼教工作。 (二)岗位要求: <> 招聘岗位 | 招聘 | 人数 学历 | 要求 专业 | 要求 性别 | 招考 | 比例 岗位要求 | 教师 | 9名 | 大专及以上 | 学前教育 | 不限 | 1:3 | 1、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 2、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3、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教师 | 1名 | 大专及以上 | 舞蹈编导 | 女 | 1:3 | 1、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 2、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自荐材料及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3张。于2011年 5月9日—2011年 5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到市政府大院(健康西路140号)二号楼一楼132室报名。咨询电 话:0517-83605933。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报名登记表》,缴笔试费100元,于2011年 5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参加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的笔试。如符合招聘条件报名人 数不足岗位3倍的,则按比例削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一门,主要内容为: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各科教学法)、教学案例设计。总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2011年 5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2)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职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替补。进入面试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教师职位面试内容有:A.说课上课,B.技能展示(与专业内容相关)。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8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 检范围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体检标准按幼儿园教师的要求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五)考核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因考核或资格复查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替补。考核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六)公示 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 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定职定级,待遇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应聘人员经查实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资格或 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0517-83605933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1年 4 月21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