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56号)精神,就我省2011年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各级政府统筹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在各级政府统筹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共同组织实施。 (二)实施“特岗计划”必须与中小学编制管理紧密结合。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地区,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够保证3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实施“特岗计划”县的现有教师空编和自然减员后腾出的空编,要优先用于特岗教师的正式聘用,未经省编办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自行安排使用。 (三)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要求的地区,需补充中小学教师的都要纳入“特岗计划”范围。岗位设置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现有教师资源的配置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做到以初中为主,科学配置,发挥实效。 (四)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按照国家要求,特岗教师招聘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并根据需要招收少量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二、实施范围 以“两基”攻坚县为主,适当兼顾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国家级贫困县。在各地自愿申报特岗教师需求计划基础上,省“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将结合各地中小学教师需求和在岗特岗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特别是聘任期满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情况,确定设岗地区。 三、招聘条件 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年龄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参加过我省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的毕业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四、优惠政策 (一)聘期为3年,服务期计算为工龄。聘期内执行当地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任职满1年后,可按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要求申请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根据特岗教师教学业绩及岗位设置情况择优推荐。 (二)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三)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当年不能按期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由州(地、市)、县政府负责保证其享受在编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直至纳入正式编制。 (四)在乡及以下学校服务期满后,依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报考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如下: (一)审定设岗计划。各地根据教师需求情况,提出设岗计划,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特岗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在岗特岗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并上报教育部审定。 (二)组织招聘报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在省内媒体和青海教育厅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并负责受理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考核。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考核工作。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科教学法和教育政策法规)和学科专业知识。面试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要求进行。 (四)审定拟招聘人员。在严格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填报志愿安排到县。县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特岗教师落实到学校,并报送特岗教师岗位安排信息。经省“特岗计划”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 (五)公布招聘人员名单。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联合发文,公布招聘人员名单。 (六)岗前培训。按照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要求,由省教育厅组织对招聘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七)签订合同。特岗教师持省教育厅开具的介绍函到县教育局报到,县教育局在秋季开学前负责安排到聘用学校任教。应聘人员与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教育局签订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六、有关部门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省“特岗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特岗计划”实施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师招聘相关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特岗教师招聘等工作,及时了解特岗教师使用、管理等情况。协调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加强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的跟踪考核、管理及使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调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特岗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其工作、生活及安全工作。 (二)财政部门 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年人均20540元拨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省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招聘、体检、培训及后期管理等费用;县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监督,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特岗教师;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特岗教师工资标准审核,对与特岗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四)编制部门 省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申报的特设岗位教师需求计划;州、县编制部门要综合考虑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化和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对特岗教师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保纳入“特岗计划”的县能在编制内正式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七、工作要求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领导,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从改善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高度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好特岗教师作用。设岗学校要安排好特设岗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解决好食宿等实际问题,使他们安心工作。“特岗计划”实施地区的县教育局要做好对特设岗位教师的跟踪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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