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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机动车驾驶证和申领使用规定》修订说明(7)

时间:2016/03/20 19:58:29来源:未知 作者:kaoshi 点击: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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