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昆山市公安局官方社交平台昆山公安微警务发布了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最新调查结果。昆山事件定性为正当防卫,于海明不负刑责。风向君开始划重点。
第一、定性:昆山事件属正当防卫。(最重要,最英明之处)
第二、刘海龙醉驾,持刀砍人在先。
第三、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第四、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第五、追砍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第六、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 未涉黑。
第七、刘海龙车内没有枪。
第八、刘海龙曾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属实。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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