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5日11时30分许,13岁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走机动车道沿汤阴县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建局门口时,因超车撞到前方同方向机动车道行驶的83岁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后经汤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2月20日17时许)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该事故中,李某和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且李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遵守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以及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李某负主要过错责任,张某负次要过错责任。 安阳交警警示: 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 未达驾驶年龄不可驾驶电动自行车。 谨记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该走的路, 不超不该超的车。 (责任编辑:86zhaokao.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