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和聘用
1、由招聘单位从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人选,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审定,并在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及上述网站公示。
2、拟聘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移交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聘用,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有关规定签订试用期1年的聘用合同,其中考察期为3个月。
3、1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可由劳务派遣公司续聘,续聘期为1年。续聘次数视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决定。试用期或聘用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工资福利待遇
经考试录用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执行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工资、绩效等相关待遇。考察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五险一金”。聘用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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