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兵团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管理机制建设,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兵团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兵团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特点和各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以及工作任务等不同要求,全面准确地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岗位等级的目标、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岗位还应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全局性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效率和取得的绩效、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各单位的具体考核办法要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考核办法的制定要以岗位职责和岗位等级中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要严格标准,考核等次比例要以本单位现有在册正 式工作人员总数为基数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不含单位主要领导)的20%。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其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较少(现有人员总数按照比例无法计算优秀人数)的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按照考核优秀人员等次比例要求,统筹调剂优秀等次名额。 四、考核程序 1.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2.召开动员大会,安排和部署有关考核工作要求。 3.被考核人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组织民主评议,工作人员在听取被考核人的总结(述职)后,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4.单位主管领导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及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意见。 5.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集中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6.考核领导小组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与被考核人见面。 7.单位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8.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将《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被考核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缓聘、低聘或者调整岗位等级以及晋升、奖惩、调整工资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物质奖励可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次性物质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要进行告诫(要有记录),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动后,应对其聘用合同内容作相应变更。 六、相关事宜 1.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和晋升上一级职务的依据。 2.因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在现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 3.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经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其表现情况,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军转干部原则上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6.援疆干部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不计入所在受援单位评优基数,不占所在受援单位评优比例。 7.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参加全国成人院校学历教育的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8.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9.被组织免职后没有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10.当年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考核。 11.内部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前两年,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管理的,可以视为年度考核合格,从待岗第三年起不再参加单位年度考核。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七、工作要求 (责任编辑:86zhaokao.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