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规定》最后一条“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增加了很多内容,主要是针对与《刑法》(修正案九)内容相关的。规定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这部分与《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新增的罚则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