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抓获经过,证实俞欧于2018年2月5日被抓获归案。
22、户籍证明,证实俞欧的身份情况。
23、情况说明,证实俞欧于2009年7月1日被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至武林派出所从事保安员一职,2013年10月23日离职。
2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于2012年1月17日通过樊某信用社账户转给俞欧指定的吴某1账户20万元;通过樊某农行账户于2012年9月24日转账俞欧农行10万元,同年11月9日转账农行2万元;通过其本人信用社账户于2013年9月9日、9月18日、12月3日分别转账10万元和2万元、2万元,2014年1月29日转账8万元,同年5月14日转账10万元;通过胡某农行账户于2013年9月1日转账2万元。另在2013年5月16日和7月29日分别转账9万和5万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陈斌提出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应认定为60万元的辩护意见,结合上述证据,证实虽顾某、甘某、熊某对王某1支付的部分款项事先不知情,但被告人俞欧基于以揭发举报顾某、甘某、熊某嫖娼事宜对顾某人进行敲诈,而由王某1支付该78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金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敲诈勒索部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丽俊得知顾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与被告人黄慧忠进行合谋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告人汪丽俊还让被告人黄慧忠专门办理一张金华地区的号码用于作案。此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多次打匿名电话给顾某及受顾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举报曝光顾某等人嫖娼的方式进行敲诈,共计索取财物16万元,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各分到一半。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后在2014年1月初,王某1将4万元现金及3条利群香烟及一张写有“一点小意思,大家交个朋友”字条的包裹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大润发超市门口,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和香烟予以平分。
2、2014年5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6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双港附近,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3、2015年2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2.4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在常山县立交桥下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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