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建国退出违法所得8.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建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5月其接到自己在杭州武林派出所做协警的老乡张某1的电话,在聊天过程中张某1说他们派出所抓到几个卖淫嫖娼的,其中四个嫖娼的男子都是常山人,一个姓甘的副县长,一个姓顾的环保局长,剩下两个其没有记住。过了两三个月,因为其在新湖景城上班上的不开心,就想辞职自己干点工程方面的活。其上网查到姓甘的叫甘某,姓顾的叫顾某。因为他们嫖娼被抓的事情被其知道了,他们的事情还没有败露,其想以此找他们给他们压力,进而给自己弄些工程方面的活做做,其还专门叫刘某办了一张杭州的号码。2011年5月后的几个月里的一天,其自己到顾某办公室,跟他说其是杭州武林派出所的朋友介绍来的,叫他帮其弄些工程方面的活做做。目的是他们在杭州嫖娼被抓的事情被其知道了,这样他只要不想事情败露,就会有压力,就会帮其找活做。当天一个叫王某1的老板就打电话其,说是顾某让他联系其的,说会在工程项目干活方面照顾其的,还约其到衢州市区家咖啡店见面详谈,他说有一个工程在做,可以把国道两旁的边沟和挡土墙叫其做。205国道挡土墙做好后的几个月里,其又陆续找王某1找活干,后来其就想到自己也弄台挖机放他工地上赚钱。其印象里做了三个月,其中最后一个月做了不到一个月,这事上王某1付给其应该是8万元,这些钱他也是银行转帐其尾号5151农商行卡里的。2014年上半年,因为其一直等不到王某1的活,其就想到让顾某给王某1压力,于是其就用一个杭州号码打电话到顾某办公室,其跟他说杭州大哥酒吧装修要问他借200万元钱,其就跟他说叫他看着办,不然就把他杭州嫖娼被抓的事情举报到纪委去。打完这个电话,王某1马上就来找其,又约其到衢州市区家咖啡店谈了,他说接下来会关照其的,给其活做,其则问他借了5万元钱,但是其没有拿到这五万元。在和王某1在咖啡厅谈了之后,其以杭州大哥急需要3万元的向王某1要钱,当时王某1是打给其2.7万元。到了2014年年末的时候,其直接到王某1办公室跟他说杭州大哥急需要用钱,问王某1借6万元。王某1没有给其,后来其是用王某1的手机给顾某打电话。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就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其尾号5151农商行账户打款6万元。其之前以掌握顾某等人嫖娼事情向顾某及王某1索要工程做,并在此帮王某1做工程中收取了35万元的工程款和8万元的挖机费。王某1之所以给其钱应该是他听顾某的,而其又掌握他们嫖娼的事情,顾某他们担心其或所谓的杭州大哥去举报他,所以才给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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