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俞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丽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三、被告人黄慧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并处22000元。
五、被告人汪丽俊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黄慧忠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丁建国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俞欧违法所得7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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