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8月底其接到顾某电话说有人说是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派来,要其给钱摆平他们几人嫖娼事件,之后其就约丁建国到一家咖啡馆见面。见面后丁建国还是要其给钱否则去纪委举报,其就以可以让他做工程稳住他了。到2012年到2013年其把205国道常山段部分挡墙工程给丁建国做,其打给丁建国35万元和帮他垫付11.6万的材料款,丁建国也是赚钱的,顾某也交代过不要让丁建国亏钱,这35万元虽然要是丁建国没有那层关系其不一定给他做,但他确实付出劳动了,所以不是敲诈。做好工程后,丁建国多次向其要工程做但那段时间确实没有工程可做,直到2013年7月其看拖不下去了就和顾某等人商量叫他也弄台挖机稳住他,之后是甘某联系了陈某让丁建国过去,一个月也是3万元,这台挖机总共做了两个多月时间,其结算给丁建国8万元,这个钱也是工程款不能算敲诈款。之后其虽然和丁建国签订一份三衢石林通景工程分包协议但没有实际给他做,到2014年7月一直没有拿到工程做也没有拿到钱,丁建国以杭州大哥急需3万元,否则要出事情,就是举报的意思,其打电话给顾某后他也怕出事情就同意了,之后其打给丁建国信用社账户2.7万元。到2014年12月丁建国又到其办公室说杭州大哥要6万元,这次其没有给然后丁建国去找顾某了,顾某后来打其电话叫其把6万元给他,其也讲过这是最后一次,他也同意的。这8.7万元完全就是丁建国以杭州大哥要举报顾某他们嫖娼进行敲诈,他也没有任何劳动。
因之前丁建国一直找其要工程做,其48省道工程还没开始,为了稳定他,其想到了三衢石林通景公路的这个工程,其还带丁建国到这个项目现场去看过,其当时跟他说可以把这个项目的挡土墙工程给他做,后来他说205国道的挡土墙也没赚到钱,其说到时我给你找个人做下,你中间赚点差价好了,后来其找了徐某4,跟徐某4讲有一个领导的亲戚要做事情做,其把三衢石林的挡墙给领导亲戚(丁建国)做,让徐某4来帮其签个转包协议,实际上叫徐某4做,到时让丁建国赚点差价。所在2013年7月18日把丁建国和徐某4叫到其办公室里同时签订了两份协议,即其与丁建国签的协议和丁建国与徐某4签的转包协议。其没有向丁建国支付过三衢石林通景公路挡土墙的差价,实际上徐某4都没做过这个工程,他也不可能给丁建国这个差价。这个钱与2014年7月14日打给丁建国的2.7万元也是没有关联的,2014年7月14日打给丁建国的2.7万元是丁建国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的名义来威胁其等人的。
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顾某他们跟其说有一个叫“小丁”的年轻人找到顾某的办公室说知道其几个人在杭州嫖娼被派出所抓到处理的事情,让其四个人拿钱给他,不然就把嫖娼事情跟组织报告。其四个人商量了一下,一下子又不可能拿出这么多现金,但是这个事情又必须把它稳住,所以就想出让小丁到王某1的工地48省道延伸线做工程,让他赚点钱。后来有关小丁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其就知道他到王某1的工地上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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