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部分
2011年4月27日,被害人王某1(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三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时任常山县环保局局长)、甘某(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熊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副主任)在杭州某酒店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抓获并处500元罚款。
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俞欧作为武林派出所驾驶员得知此事并在此过程中结识顾某。同年11月左右,俞欧因赌债需归还巨额欠款和高利息,遂产生通过揭发举报上述领导干部嫖娼事宜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打电话给顾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随后顾某与甘某、熊某、王某1商量,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与俞欧谈判,后双方谈好支付俞欧30万元,同年11月及2012年1月7日,王某1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樊某先后将10万元和20万元打入俞欧指定的账户,俞欧收到上述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而出具相应的借条。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欧再次以此为由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通过樊某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俞欧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之后在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俞欧2万元现金。俞欧收到上述14万元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又出具相应借条。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欧又以相同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仍然决定由王某1在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及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俞欧共计34万元,上述款项共计78万元。
(二)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敲诈勒索部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丽俊得知顾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与被告人黄慧忠进行合谋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汪丽俊还专门办理一张金华地区的号码用于作案。此后,汪丽俊、黄慧忠多次打匿名电话给顾某及受顾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举报曝光顾某等人嫖娼的方式进行敲诈,共计索取财物1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后在2014年1月初,王某1将4万元现金及3条利群香烟及一张写有“一点小意思,大家交个朋友”字条的包裹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大润发超市门口,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和香烟予以平分。
2、2014年5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6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双港附近,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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