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俞欧没有向其借过钱,其还帮他借过50万元钱,到现在也没有还。到2016年下半年俞欧找过其说常山有个工程,其听说要垫资就没有参与。
11、证人俞某3、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俞欧用吴某1的账户转过20万还是30万的钱,之后俞欧就取走了。俞欧在外面借了很多钱,俞欧还带俞某3到常山王总那里借过钱。
12、证人揭朝奎、俞某4、俞某5的证言及合作协议,证实2017年1月,通过俞欧介绍,揭朝奎和王某1就48省道工程进行合作,揭朝奎的妻子俞某4处将70万元工程保证金交给俞欧,但之后俞欧一直没有将钱还给其,工程也没有进展。此外王某1还向揭朝奎借款35万元,俞欧向揭朝奎借款10万元,均未归还。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系王某1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王某1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所以用过其的银行卡转账、收钱,没有取过现,其也不认识俞欧。
14、证人樊某的证言,其是王某1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实2011年10月其帮王某1在中国银行用电汇的方式给一个账户汇款10万元。这次之后,王某1叫其在2012年1月用其信用社账户汇款20万元给吴某1的账户;2012年9月和10月,王某1还叫其通过农行账户给俞欧账户分别转去10万元和2万元。
15、证人胡某的证言,其是王某1的妹夫,证实2013年5月王某1安排一台挖机进来说是领导要求的,后来是江西广某人过来的,这台挖机大概9、10月走的,当时讲好是3万元一个月,其觉得不值这么多钱的,费用是王某1结算的。2013年8、9月,王某1叫其打过2万元给一个叫俞欧的人。
16、证人吴某2、姜某、吴某3的证言及48省道相关合同,证实48省道于2016年下达开工令,2017年5月21日正式开工,中标人为浙江顺通公司,实际为王某1挂靠,理论上2017年5月份之前王某1队工程有支配权,后来因为保证金的事情没有成功。
17、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在杭州俞欧租住地搜查发现吸毒工具和白色粉末,并扣押白色vivo手机一部。
1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承包协议一份,(5P40-46)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从俞欧处扣押银灰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F-FOOK牌手机一部、浙江永达交通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该工程是48省道常山宋贩至溪口,路基工程3500万元。
19、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从王某1处调取与俞欧等人联系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20、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王某1手机调取数据显示从2013年3月11日11月16日,俞欧与王某1有过多次联系,在此过程中俞欧多次向王某1催要钱款,包括帮俞欧归还高利贷利息等事项。其中王某1还讲到安徽老也在向王某1索要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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