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5年2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2.4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常山县立交桥下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4、2015年10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5、2016年1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三)被告人丁建国敲诈勒索部分
2011年5月,被告人丁建国从其安徽老乡张某1(时为武林派出所保安)处得知常山县顾某、甘某、熊某三位领导干部嫖娼被抓事宜。同年下半年,丁建国专门办理了一张杭州地区的号码,并虚构“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身份并以此为名向顾某等人索要400万元,否则就向纪委举报此事。顾某等人为稳住丁建国,经商议决定由王某1提供工程项目给丁建国承建,截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1先后提供205国道挡墙等工程给丁建国承建并以高出市场价租用丁建国提供的挖机,丁建国从中获取43万元工程款项。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建国因未再从王某1处获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要举报为名,先后于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两次从王某1等人处敲诈2.7万元和6万元,共计8.7万元。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他人财物,其中俞欧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均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欧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建国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俞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斌对被告人俞欧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提出:⒈构成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应当是王某1向俞欧支付钱款前,有顾某等三人的财物处分意思,起码是付款前顾某等人是知情的,对顾某等人均不知情的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故2013年2月9日的2万元、同年9月9日的10万元、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18日分别支付的2万元,顾某等三人事先均不知情,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应认定为60万元。⒉被告人俞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俞欧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一般的敲诈勒索案小;有退赔意愿,但家庭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有两个孩子,年龄尚幼,妻子无工作,俞欧系家庭的精神支柱和经济来源,对其可酌情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俞欧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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