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1年4月27日和甘某、熊某、王某1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查获并被罚款,俞欧帮忙隐瞒了领导干部身份所以没有通报到单位,之后被俞欧敲诈。具体是2011年10月俞欧找到顾某,以借钱的名义向三人要50万元,后来经过商量由王某1出面和俞欧谈,最终约定好30万元,这笔钱是王某1帮出的,王某1还说俞欧出具了借条。再到2012年,王某1和其说俞欧又来了,还说他欠高利贷被人追债,又来“借钱”,这次王某1是支付了10万元。2013年年初,王某1说年三十的时候俞欧过来找他说没钱,然后王某1就给了他2、3万元。再就是2013年底还是2014年年初,熊某接到一条上饶短信,叫其三人每人打10万元到一个指定账户,否则到纪委举报嫖娼事件,大家商量后估计是俞欧搞的鬼,但是后来商量好还是让王某1支付俞欧10万元,结果这个敲诈短信的事情就再没有敲诈,所以可以肯定是俞欧搞出来的事情。过了几个月说俞欧到常山来了,其不想去,后来顾某自己去的,这次俞欧提出来每个领导出10万到15万,还说这是最后一次要钱了,然后就把这件事情了结了,最后王某1和俞欧谈好给他10万元。其现在记起来关于俞欧敲诈的钱就知道这些,总共大概60多万,这些钱都是王某1支付的,除了除夕那次外,其余的钱都是征得其三人同意的。具体多少钱王某1更清楚。这些钱都是俞欧以过来曝光其和顾某、熊某嫖娼被抓的事情为要挟,然后其也害怕他真的曝光才给他钱,俞欧出具的借条不过是以借钱的名义掩盖他敲诈的本质。
6、借条,证实俞欧于2013年2月9日出具借条,从王某1处借款14000元;2011年12月23日出具借条,从王某1处借款30000元。
7、证人俞某1的陈述,其系俞欧的姐姐,证实其是俞欧姐姐,俞欧跟其讲过和一个常山县的王哥一起做工程的,俞欧做分包,俞欧为了做这个工程还从老家亲戚朋友那里借了100多万,钱到底有无投入到工程中其不清楚。
8、证人周某的证言,其系俞欧的姐夫,证实俞欧的经济状况其不是很清楚,知道他欠了高利贷,2013年5月16日俞欧借其农行卡转进9万元,但是后来这张卡其就给俞欧使用了,这笔钱俞欧自己分几次取走了。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俞欧父亲向其借款13万元,后来这笔借款由俞欧来承担,2015年2月18日,俞欧向其出具13万元的借条,到现在也没有归还。后来在2016年5、6月俞欧向其借款30万元,其是现金给他的,到2016年快过年时俞欧和他同村揭朝奎一起给其一张建行卡,说里面有70万元,其就从中转了30万元算是归还给其的钱,剩余的40万还给俞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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